最新公告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明市氟化工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的正常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证正常业务活动的资金需要;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对各项财务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社会团体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完整、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四)准确、完整、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协会总体财务状况,进行财务活动情况分析。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 协会的会计人员在协会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
第五条 协会应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工作变动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财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本会负责人要支持财会人员工作,带领全体人员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有:
1.会员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会费,其中会长单位每五年交纳会费30000元,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五年交纳会费10000元,事业单位免交纳会费,同一控制人的不同企业只交纳一次会费。
2.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3.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对协会经费补助及委托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八条 社会团体收入管理要求: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二)协会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本会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将应纳入收入管理的款项长期挂账,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非财务部门不得管理银行账户和资金。
(四)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协会支出是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按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需要列支, 主要包括:
(一)人员支出:指用于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用支出:用于开展业务活动而必须支付的办公业务等费用。
第十条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正常业务活动必需的开支。政府部门兼职人员不得在社团领取工资和补贴。
第十一条 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一)履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二)规范审批权限,日常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三)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四)因公出差需借款在2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理事长)审批。
(五)协会人员工资、福利和其它费用的支出,由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包括购置、维修与改造、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取得收入一律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包括: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税务发票等。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使用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购领和管理。
第十七条 票据必须制定专人负责管理,设置票据账簿,健全和完善领取、发放、使用、结报、稽核、缴销等各种手续。各种票据之间不能互相借用,也不得转借、转让、代开。
第十八条 必须严格控制票据领用数量,票据管理人员和票据使用人员不得一人兼任。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九条 协会应定期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条 协会应如实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和各项经费收支使用情况,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会计信息。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各项财务行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协会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协会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未纳入财务统一核算的,视同“小金库”处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在本社团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或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