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氟化工产业协会章程 - 章程和制度 - 三明市氟化工产业技术研究院
  最新公告  关于2019三明市氟化工产业技术研究院 产学研合作基金项目“新颖氟基功能化 碱金属盐和离

三明市氟化工产业协会章程


[ 录入:admi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1-25 17:55:0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党组织是     福建三农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会员个人党费上交给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

第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三明市氟化工产业协会。英文名为:Sanming Fluoro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FIA

第五条 本协会的性质:三明市氟化工产业协会是由三明市从事氟化工及上下游产品研发、制造、销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关配套企业及金融机构组成,按自愿结成的原则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六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各项活动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指导下联合全省氟化工行业的各方面力量,为振兴氟化工产业,促进氟化工产业技术进步服务,推动氟化工产业技术合作和专业化协作,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努力提高氟化工产业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三明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凡有重大活动,提前一周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八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三明市荆东路25号三明学院创新创业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三明市氟化工产业的生产技术市场状况调查,研究分析行业发展形势,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振兴氟化工产业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的建议。

2.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编制三明市氟化工产业的近期和远景的技术发展规划,组织有关专家对氟化工产业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成果进行技术鉴定或评审,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

3.为氟化工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市场经营提供情报检索和可行性论证。

4.组织氟化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协作,为企业产品深加工、进出口贸易提供中介和信息服务。

5.组织氟化工产业技术攻关、技术咨询、学术交流、技术培训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科研成果。

6.对氟化工产业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

7.加强对国内外氟化工产业的技术信息、经济信息的调查和整理工作,组织编印出版有关生产技术信息资料。

8.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尽力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从事氟化工产业经营、研发、销售等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与氟化工产业相关的经济组织均可加入;

第十一条  会员包括:会长会员、副会长会员、秘书长会员、理事会员、监事长会员、监事会员和普通会员等。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氟化工产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

4. 本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成员5人,并设监事长1人。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同时兼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1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明市氟化工产业协会章程.docx